河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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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1 项以上,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主持完成大型 1 项以上或中型 2 项以上环保(污水、固废、废气、土壤、噪声、辐射等)工程,并验收合格(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三)作为技术骨干主持或参与 2 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批、市级以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 项以上并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采纳(附采纳依据)。
(四)主要负责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对所从事的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 2 项以上,并被实践应用的(提供相关材料)。
(五)参与主持编写的重大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调查、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评估等报告 2 项以上,并被行政主管部门采纳的,或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 2 项以上,并被实践应用的(提供相关材料)。
(六)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以上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5 项以上,或取得软件著作权(排名第 1)3 项以上。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起草 1 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生态环境技术报告、环境信息系统开发、监测方法研发等,其成果有 2 项以上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表彰或采用(提供相关材料)。
(八)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环保专业著作 1 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环保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其中在全国性或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会上交流论文视同为公开发表论文)。
(九)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技术管理,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提供相关材料)。
(十)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主持编写技术报告或调研报告等 5 项以上,并被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十一)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本职业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的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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